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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7100-7200kHz频段归还业余无线电爱好者

根据原信息产业部2006年10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7100-7200kHz于2009年3月29日起正式划分给业余业务使用,所有国内外广播业务都应退出这个频段。我国业余电台也可以依照这个文件,合法使用这一频段。

        但是根据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脚注,这个频段在我国将由业余、固定和除航空(R)以外的移动业务共用,因此业余在使用时需要遵循“后用让先用”的原则,防止于其他正常业务产生互相间的有害干扰。

        为与IARU二区的业余惯用频率规划兼容,7100-7200kHz主要用于话音(或类似调制)的通信。

        7000-7300kHz曾是全世界公共的业余专用频段,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因政治宣传需要被广播业务占用。二战后经过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等多次在国际电信联盟会议上的不懈努力,终于在2003年世界无线电大会上达成一致,自2009年3月29日起把7100-7200kHz归还给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我国无线电主管部门的代表团也在会上支持了这一决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引用的对7100-7200kHz业余频段的国际法规脚注,供参考:

        5.141B 附加划分:在2009 年3 月29 日以后,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文莱、中国、科摩罗、韩国、迪亚哥加西亚(Diego Garcia)、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印度尼西亚、伊朗、日本、约旦、科威特、利比亚、摩洛哥、毛里塔尼亚、新西兰、阿曼、巴布亚新几内亚、卡塔尔、叙利亚、新加坡、苏丹、突尼斯、越南和也门,7 100~7 200 k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WRC-03 ADD)

        5.141C 在第一区和第三区,到2009 年3 月29 日为止7 100~7 200 k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WRC-03 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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